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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5万!过了司考还多次提起劳动仲裁法院:属恶意诉讼

一、康某称其于2018年9月3日入职某家具厂,任职机械木工,工资为计件工资,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8年12月6日某家具厂违法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工作期间,其独立完成了3000张餐椅,每张餐椅约定单价为19元,合计应付工资为57000元,但某家具厂未支付其上述劳动报酬,康某向本院提交了《计件工资确认书》证明上述事实。林某称康某2018年10月9日上班,自2018年10月17日起原告就没有回来上班,实质上班时间只有3天,也没有交付劳动成果。

二、康某和某家具厂解除劳动关系后,康某向某家具厂主张劳动报酬、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某家具厂拒绝支付。康某之后提起仲裁,仲裁未受理。

三、康某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2018年9月3日至2018年12月6日期间的工资57000元;二、判令被告支付2018年10月3日至2018年12月6日期问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8000元;三、判令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9500元;四、判令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赔偿金19000元;五、诉讼保全费2232元和鉴定费11040元由被告承担。

“某家具厂员工康某计件工资做3000张餐椅,每张19元,共计计件工资57000元(五万柒仟元),差料必须拿到开料车间更换。康某2018年9月3日开始上班必须遵守厂方的规章制度,必须服从厂方的监督管理和安排,货必须做完才能结算,3000张餐椅2018年12月5日已完成。2018年12月6日厂方解除康某劳动关系,确认人:林某”。《计件工资确认书》的正文前三行与后三行在文字大小、行间距、字距及书写习惯(对比后三行,前三行均有三个字符的缩进)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同时后三行中“货必须做完”同其他文字也存在明显差异。

在(2018)粤2071民初26172号案审理过程中,林某称确认书中“某家具厂员工康某计件工资做3000张餐椅,每张19元,共计计件工资57000元(五万柒仟元),差料必须拿到开料车间更换。”及“货必须做完”“确认人:林某”三部分内容为林某签名时已存在的内容,其余文字是后来被添加上去的。康某称不存在事后添加的情况。林某遂申请对《计件工资确认书》中内容手写字迹是否同时书写形成及各自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

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鉴定后出具的鉴定意见为:《计件工资确认书》中“中山市大涌镇……必须做完成能结算”等手写字迹及落款处“确认人:林某”手写字迹为同时书写,形成于2018年12月前后;“3000张餐椅2018年12月15日……解除康某劳动关系”等手写字迹为同时书写,形成于2019年1月前后;“3000张餐椅2018年12月5日……解除康某劳动关系。”等手写字迹晚于“中山市大涌镇…必须做完才能结算”等手写字迹及落款处“确认人:林某”手写字迹书写形成。康某及林某均未在法定期限内对鉴定报告提出异议。

在(2020)粤2071民初787号案审理过程中,康某又称《计件工资确认书》分两次书写,其中“某家具厂员工康某计件工资做3000张餐椅,每张19元,共计计件工资57000元(五万柒仟元),差料必须拿到开料车间更换。”是2018年9月3日书写,其他内容是康某2018年12月6日写上去的,林某的签名也是林某于2018年12月6日签署的。

林某:在外面我不管你,你到我厂里搞搞,到时候我叫你散哦!你自己要知道我说的话是什么意思!

林某:我跟你说,你在别的厂做一下,叫别人怎么样,给你付什么东西,去告人家,是不是你啊?

林某:我不管是哪个老板说,我有那个群的,你要知道。有这个人一进来,他们发出来,是你的名字,也有你的照片,你知道吗?你那个徒弟也是的,你以为呢?你明天不要来做了。

六、康某于2015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于2016年获得法律资格执业证书。据不完全统计,自2013年以来,康某先后作为当事人在江西赣州、福建莆田、深圳、广州、东莞、惠州、中山、江门等地参与了近30件案件的诉讼,其中22件案件案由为劳动合同纠纷或劳务合同纠纷,另有6件案件康某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其中5件案件案由为劳动纠纷和与工伤保险有关的案件,目前尚有多起涉及劳动关系纠纷的案件正在中山和江门等地法院审理过程中。其中仅2018年,康某在本院及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涉及劳动合同纠纷的案件就达10件(不含对仲裁结果不服提起诉讼的案件),涉及9家用人单位。部分案件信息如下:

1.(2018)粤2071民初1157号案及(2018)粤2071民初18671号案,康某称其于2017年11月28日入职中山市沙溪镇林波阁家具厂,2017年12月11日中山市沙溪镇林波阁家具厂违法解除与康某的劳动合同,康某向本院提起诉讼,主张加班费、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合计18955.4元。

2.(2018)月2071民初4442号案,康某主张其于2018年1月21日入职中山市******家具厂,2018年1月26日中山市******家具厂解除了与康某的劳动合同,康某向本院提起诉讼主张双休日工资差额、晚上加班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合计5083元。

3.(2018)粤2071民初7669号案,康某称其于2017年12月16日入职中山市集古韵今家具有限公司,2018年1月16日中山市集古韵今家具有限公司违法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康某向本院提起诉讼主张正常上班工资差额、双休日工资差额、晚上加班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及拖欠工资的赔偿金,合计29730元。

4.(2018)粤2071民特938号案,康某向本院确认其于中山市东成家具有限公司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要求中山市东成家具有限公司支付其7500元。

5.中劳人仲案字第2803号案,康某称其于2018年3月17日入职中山市大涌镇宏茂家具厂,2018年4月18日被中山市大涌镇宏茂家具厂非法解除劳动关系,其向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中山市大涌镇宏茂家具厂支付正常加班工资、双休日上班时间工资、晚上加班时间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及赔偿件合计32925元。

6.中劳人仲案字第3461号案,康某称其于2018年5月17日入职中山市大涌镇雅风堂专业屏风家具厂,2018年7月18日被中山市大涌镇雅风堂专业屏风家具厂非法解除劳动关系,其向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中山市大涌镇雅风堂专业屏风家具厂支付2018年5月17日至2018年7月18日期间工资差额28500元、2018年6月17日至2018年7月18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425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7125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4250元、拖欠工资的赔偿金14250元、医疗费174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8500元、交通费3000元、食宿费2000元、营养费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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