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动态

天津消协公布十大典型案例 涉及芝华士、长安汽车等

刘女士于2019年12月1日在东丽区芝华仕专卖店购买一张床和一个床垫,商家搞促销活动,床和床垫套餐价格为6999元。同年12月4日,商家将床垫送到刘女士家中,后又将床送达,谁知床垫使用不到两周,发生塌陷。她向商家提出将床和床垫办理退货,商家却说,要退可以,但要收取床和床垫套餐总价20%的违约金。刘女士认为退货原因属于产品质量问题,不应承担任何费用。在东丽区消协调解下,“芝华仕”同意为刘女士办理退货,不收取任何费用。

本案的关键点是要区分退货产生的原因和责任,退货产生的相关费用应该由责任方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维修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本案缘起是因为床垫产生了质量问题导致的退货,商家要求刘女士承担相关费用显然有失公平。

2017年9月15日,陈先生在西青区大寺镇储华道中国长安汽车集团天津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寺长安4S店)购买长安CS55汽车一辆。2019年2月8日至2020年5月16日期间,该车出现4次全车断电情况。第三次是2019年9月1日在津蓟高速,车在时速100公里行驶过程中先是仪表盘故障灯全亮,随后全部熄灭,陈先生努力将车控制到应急停车带,才未发生事故;第四次是2020年5月16日从山东青岛返津途中,在荣乌高速山东滨州与河北省交界处,雨天行车突发全车断电,与前一次情况相同。故障期间,车辆曾两次更换发电机及相关部件。陈先生要求退车,与“大寺长安4S店”协商无果,投诉至天津市消协。消协经调查核实,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经两次调解和多次电话沟通,陈先生与大寺长安4S店就退车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扣除车辆折旧使用费后,退还相应车款及车辆购置附加税。

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消费者选择更换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第二十五条规定,按照本规定更换或者退货的,消费者应当支付因使用家用汽车产品所产生的合理使用补偿。

谢女士的孩子在天津商业大学读大四,2019年年底在天津四通驾校北辰天盈四支路招生点(以下简称“四通”驾校)报名学车,学费3200元。报名后练过几次车后学校放寒假,2020年春节疫情突发,只能在老家湖南,无法返津复课。之后,他大学毕业,无法继续参加驾校培训课程,要求退还学费。“四通”驾校同意退还900元,消费者不认可,于2020年7月电话投诉至北辰区消费者协会。北辰区消协联系“四通”驾校,对方表示,教练人员工资以及提供的培训车辆、训练场地等费用和考试主管部门收取的考试、建档等费用已实际发生,只能退还900元。消协介绍了疫情导致培训合同不能履行属不可抗力等法律法规,要求其履行社会责任,依法依规退还费用。经调解,“四通”驾校在扣除了必要费用后,同意退还学费1300元,消费者认可。

本案中“四通”驾校按照国家防控要求停课,消费者亦因疫情防控无法返津复课,应当认定此次疫情构成阻碍驾驶员培训合同履行的不可抗力。受疫情影响无法进行线下教学,且采取预付消费模式的,对于实际未发生的费用,消费者有权主张退还费用。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且对合同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造成实际损失的,合同双方应当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分担责任。“四通”驾校在疫情前与消费者签订合同后,按照国家规定向驾驶员考试主管部门缴纳的考试建档等费用,以及已为履行合同所支付了场地、师资、培训车辆等费用为由扣除一部分费用也是合理的,但应当明示费用内容和额度,向消费者透明告知,与消费者妥善协商后,将余款及时退还消费者。

李先生于2019年11月在天津汇高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高酒店”)预订了2020年4月的婚宴,费用约3.6万元,支付订金1万元。受疫情影响,婚宴无法举办,他在2020年3月初向酒店方说明了情况,需取消订单退款。“汇高酒店”以未上班、未营业、需营业后领导决定等诸多理由拖延。李先生始终得不到明确答复,投诉至天津市消协。因疫情影响,消协向“汇高酒店”进行函件、电话等“非见面”形式调查调解,要求经营者正视问题及时处理,“汇高酒店”未在规定时限内答复。其后,消协催办,“汇高酒店”2020年7月1日回函称:针对李先生投诉,经酒店研究决定退还一半费用5000元,另一半5000元转成储值卡可在酒店消费使用(常年有效)。消费者认可,此投诉调解结案。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疫情发生后,多个地区也及时采取了要求餐饮行业停业或者限制聚餐的防控措施。因此应当认为疫情及防控措施构成餐饮服务合同的不可抗力。消费者因疫情及防控措施无法接受餐饮服务的,有权依法解除合同;经营者不能免于或无期限延缓承担义务。

疫情期间,很多商家实体店不能开门营业,改变销售模式建立微信群进行销售。杜先生于2020年2月初在五木家具群参加“秒杀”活动,选购一套沙发,商家称为样品,价格4500元,杜先生仓促之下微信付款购买。之后仔细考虑又感觉沙发的榻不符合房子户型,提出退货,但商家称沙发属于样品不退不换。杜先生认为商家没有提前告知不予退换事宜,且未签订书面协议,于是向东丽区消协投诉。东丽区消协调查核实,杜先生反映情况属实。消协认为,按照《消法》相关规定,能否退换属于跟消费者关系重大的售后服务内容,商家未尽到提前告知义务,而且按照网络购物相关规定,如果根据商品性质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应在销售前经消费者确认。本案中商家未尽到关于沙发不予退换的提前告知义务。经调解,五木家具商家同意为杜先生办理退款。

五木家具在微信群销售属于网络方式销售商品,应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定。本案中,商家虽然告知了沙发为样品,有一定特殊性,但对于不予退换未尽到告知义务,未经杜先生确认。如果商家对于样品沙发未明确告知存在瑕疵或缺陷,一般视同为正式商品,应该享有与其他商品同等的三包服务,不得免除应当承担的责任。

2020年11月,郭女士向静海区消费者协会投诉:她在该区仁德服装经营部选购儿童鞋,导购员推销一款“巴布豆”牌儿童运动鞋,售价98元,郭女士当场购买2双。回家后仔细查询了“巴布豆”品牌后发现购买的并非正品“巴布豆”,返回与商家理论。商家坚持商品不是假冒,不予退货。静海区消协人员当场查看商品外包装、标签、票据及相关证据。该商品实际注册商标为“阳光宝贝” ,经听取录音证据和被诉方所述情况,导购员确将此商品对外宣传为“巴布豆”品牌,其行为已对消费者构成欺诈。经调。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