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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通报3月份10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件

2017年3月,全市环保系统共出动执法人员5561人次,检查企业点位1975家次,立案371起,下达责令改正决定249起;下达行政处罚决定248件,其中涉及大气类53起、水类24起、固体废物类9起、违法建设项目类147起、辐射类9起、噪声类6起,共处罚款2064.48万元。实施查封扣押19起,移送公安行政拘留4件,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4件,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1件,有效地打击和震慑了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2017年3月,全市环保、公安交管、交通运输部门持续联合开展机动车超标排放执法检查,共遥测拦检、入户排查机动车 5.1万辆,排查非道路移动机械632台,排查加油站、储油库453座次,查处超标车87辆、超标机械16台,加油站超标排放16座。

2017年2月17日,天津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凯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下属大良供热站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该单位及在线设备安装公司工作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发现该单位篡改在线监控系统(型号为PB-100-C)后台参数,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天津市环保局于2017年2月17日将案件移交天津市武清区环保局依法办理。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2017年2月28日,武清区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向该单位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天津市凯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接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书面提出听证申请,武清区环保局于3月15日组织召开听证会。后经案件审议小组审议后,于3月20日对该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处罚款50万元。武清区环保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武清分局。

2017年3月25日,北辰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唐卫兵电镀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无废水处理设施和酸雾吸收处理设施,电镀后的废液及废水经车间内两个地漏直排到院外下水道,监测人员在该厂总排口及车间水槽取样监测。经监测,该厂总排口排放液体中总镍浓度为52.2mg/L,超过国家《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中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03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四项规定,该单位上述行为已涉嫌环境污染犯罪。

根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环境保护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规定,北辰区环保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北辰分局。

三、天津福瑞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新建年产60万片节能半导体芯片项目未验先投案

2017年3月15日,宝坻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宝坻区口东工业园区的天津福瑞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新建年产60万片节能半导体芯片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2017年3月31日,宝坻区环保局对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停止生产,并处罚款1万元。

2017年3月16日,宝坻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宝坻塑料制品工业区的天津市大万家具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木制家具生产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2017年3月31日,宝坻区环保局对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停止生产,并处罚款1万元。

2017年1月10日,滨海新区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地热勘查开发设计院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于1月9日晚22时后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广州道地热供热站内的TG-21井补建回灌井工程工地夜间施工,噪声扰民。

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第十七条第一款“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除抢修、抢险作业外,不得在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的规定。依据《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施工作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2017年3月6日,滨海新区环境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3万元。

2017年1月10日,滨海新区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联盟东方五金制品厂(原大港红光化工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厂酸洗槽、水洗槽、钝化槽等设施未封闭,跑冒滴漏严重;废水收集系统不完善,含铬、锌废水未分质收集处理;一类污染物车间口和污水处理设施排口未设置污水流量计及在线监控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停运;电镀废水排放至厂外东侧及厂外南侧荒地。滨海新区环境局监测人员对该厂排至厂外荒地的电镀废水进行了现场取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厂外荒地采集的样品中总铬145毫克/升、锌728毫克/升、pH值1.45、氨氮414毫克/升、化学需氧量2600毫克/升、六价铬0.004L,总铬、锌、pH值等均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相关标准。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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