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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提升办案质量与效率,有力震慑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开展了2022年度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评选工作。经案例遴选、网络投票和专家评审等环节,最终确定典型案例共30件,现向社会发布。

请求人汪某是名称为“梳子(2)”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号为ZL4.7。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2022年2月28日,泾县知识产权局依法立案。

请求人称,泾县某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在某电商平台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并提交涉案专利授权公开文本、专利权评价报告等支持其主张。经审理,泾县知识产权局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是否构成实质性差异,以及如何理解“一般消费者”是该案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此请示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咨询意见书指出,外观设计侵权判定应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进行整体观察、综合判断。从设定“一般消费者”这一判断主体的目的而言,主要在于使外观设计相近似性的判断更为统一、客观和合理,该“一般消费者”为拟制的判断主体,是一种假设的“人”,并对其应当具备的“常识性了解”“分辨力”和“获知力”作出规定,使得实际判断者在外观设计对比判断中避免主观因素影响。在判断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是否相近似时应当以一般消费者作为判断主体。

收到咨询意见后,泾县知识产权局于2022年4月26日作出裁决,认定被控侵权产品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侵权事实成立,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知识产权局处理“兽用医药瓶”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系列案

该系列案件一请求人湖南乐福地医药包材科技有限公司是名称为“一种动物药用两用型单柄易折盖”的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号为ZL3.8。另一请求人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是名称为“组合管盖”的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号为ZL4.X。以上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均合法有效。案件被请求人均为长沙某商贸有限公司。

2022年10月28日,两请求人一并向长沙市芙蓉区知识产权局提出请求,认为被请求人销售及许诺销售相关产品的行为涉嫌侵犯其专利权。

芙蓉区知识产权局于2022年11月2日分别立案,采取合并调查审理办案模式。该局与长沙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联合调查,技术专家提前介入、协同办理。

经调查,芙蓉区知识产权局认为,被控侵权产品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被请求人构成专利侵权。2022年11月30日,芙蓉区知识产权局对两起案件组织行政调解,其中一案达成和解,相关调解协议于2022年12月8日经法院完成司法确认。另一案由芙蓉区知识产权局于2022年12月12日作出行政裁决,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销售及许诺销售涉案专利产品的行为。

请求人中山某公司是名称为“一种T2绕线的铜线辅助固定夹”、专利号为ZL7.4等10件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均合法有效。

被请求人系请求人原员工。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得其产品图纸,并制造销售的全自动绕线件发明专利权与商业秘密,于2022年5月17日向中山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请求,并同时向中山市公安局港口分局提出商业秘密侵权投诉。

中山市知识产权局于2022年5月17日对10件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请求同时立案,并与中山市公安局港口分局联合现场调查。调查中办案人员初步判定被控侵权产品涉嫌侵犯涉案发明专利权,被请求人未作不侵权抗辩。经协商,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

2022年5月23日,在中山市知识产权局主持下,双方就全部案件达成和解并签订调解协议书,约定被请求人赔偿请求人160万元,并不再实施侵权行为。

4.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处理“具有推板导向滑动功能的电池材料高效烧结炉”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

请求人苏州汇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是名称为“具有推板导向滑动功能的电池材料高效烧结炉”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号为ZL3.0。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

请求人称,被请求人无锡中工热控科技有限公司从其公司挖走骨干技术人员,生产与其涉案专利技术相同的推板炉产品并销售给其客户,严重侵犯其合法权益。被请求人认为涉案产品与请求人涉案专利保护的技术方案存在根本区别,没有侵犯涉案专利权。

2019年7月22日,江苏省知识产权局依法立案。该局经审理认为,现场调查中查获的涉嫌侵权的推板炉半成品、现场导轨、耐火砖结构和编号均与炉衬总图相一致,涉案产品技术特征完全覆盖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所有技术特征。2019年9月30日,江苏省知识产权局作出行政裁决,认定涉案产品构成对涉案专利的侵权,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对涉案专利权的侵权行为,被请求人已经制造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不得以任何形式投放市场等。

被请求人不服该行政裁决,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日作出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被请求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18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请求人陆某某是名称为“薯条盒”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号为ZL2.6。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

2022年6月1日,请求人以被请求人天津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未经许可销售涉嫌侵权产品为由向天津市河东区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河东区知识产权局3名执法人员组成合议组,逐项研究权利人提交的证据,仔细对比分析涉案专利技术,认定侵权可能性较大。执法人员在送达答辩书时与被请求人耐心沟通,被请求人表示立即停止销售涉嫌侵权产品,撤销相关宣传。

2022年6月16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同年7月12日,该调解协议经法院审理予以司法确认。

请求人武田药品工业株式会社是名称为“二肽基肽酶抑制剂”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号为ZL9.X。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

请求人称,被请求人北京百灵威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迈瑞达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分别实施了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请求人认为上述被请求人的行为侵犯其发明专利权,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提出处理请求,要求被请求人停止许诺销售涉案侵权产品的行为。北京百灵威科技有限公司辩称,其不知所展示的化合物侵犯请求人知识产权,已将全部相关产品下架,并承诺在获得合法资格上市之前,不会许诺销售相关产品。北京迈瑞达科技有限公司辩称,其官网仅展示了涉及专利的化学试剂,并未形成真正意义的侵权行为,已将相关化学试剂从官网上下架删除。

2022年7月18日,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依法立案。经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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